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93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振國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6號、103年度訴字第145號、第228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