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碧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為緩起訴處分,對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76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7133號被告楊碧雲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碧雲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71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3年12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為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見桃園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152號卷第58-64頁,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7133號卷第52頁),是依據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帳戶資料│2本│├──┼────────────┼───┤│2│收支帳│1本│├──┼────────────┼───┤│3│收支清冊│1本│├──┼────────────┼───┤│4│現金收支簿│1本│├──┼────────────┼───┤│5│帳冊│1本│├──┼────────────┼───┤│6│對帳單│1本│├──┼────────────┼───┤│7│週報表│1本│├──┼────────────┼───┤│8│下單資料│1本│├──┼────────────┼───┤│9│存摺│3本│├──┼────────────┼───┤│10│電話主機(電話號碼分別為│3個│││0000000、0000000、3920││││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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