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845號上訴人 林宏政
吳春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 律師複代理人 陳哲民 律師被上訴人 劉筱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294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度家聲抗字第85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陶亞琴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