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詹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10,000元,並請求被告應公開張貼道歉啟示,後者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並與財產權上請求分別徵收之。故本件應繳裁判費,就新臺幣510,000元財產權請求部分,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就道歉部分,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兩者合計新臺幣8,51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510元,尚欠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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