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再審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八號聲請人 郭明隆 即新泰綜合醫院
傅輝東 共同代理人 郭明怡 律師
董德泰 律師 甯維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賴武雄 等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四號確定判決郭明隆即新泰綜合醫院敗訴部分提起再審之訴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該再審之訴裁判確定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查聲請人郭明隆即新泰綜合醫院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一○四年度台再字第三二號判決予以駁回;聲請人傅輝東所提再審之訴,亦經本院另以一○四年度台再字第三三號裁定予以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法官吳麗惠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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