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聲明人 侯正着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九日第三審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二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侯正着因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正興
法官張春福法官許錦印法官何菁莪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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