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67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址設桃園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張定中 被告 劉承法 (原名 劉敏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施育傑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