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旺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家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可參。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林家旺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之記載,存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