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福川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884號、第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福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至10行補充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倒數第2行補充「旋遭提領一空」、附表編號4匯款金額更正為「3萬6,001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部分㈠新舊法比較⒈被告葉福川(下稱被告)為本件犯行後,人頭帳戶案件新增
訂獨立處罰之規定以及修正同法第16條第2項,並經總統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函公布施行,自同年月16日生效。經查:
⑴被告雖交付向金融機構申請之帳戶,然被告行為時之並無洗
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之獨立處罰規定,依刑法第1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無從適用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加以處罰。又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及幫助詐欺罪之保護法益,均有不同,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含同法第1
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雖有將其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由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用,然此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尚非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其他參與、分擔詐欺本案告訴人 謝正堂羅冠杰吳沛諺朱冠宇林沛玲 (下稱謝正堂等5人)或於事後提領、分得詐騙款項之舉,故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又被告以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犯罪集團詐得謝正堂等5人之財產,並使該集團得順利自本案帳戶提領款項而達成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另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涉犯洗錢犯行(見偵緝卷第16、36頁),應修正前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至聲請意旨核犯欄雖認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惟行為人提供其金融卡及密碼之行為,並非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即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業如前述,是聲請意旨認被告本案犯行構成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容有誤會,然本件既僅屬正犯與從犯之行為態樣變更,而非罪名之變更,自無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法條,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提供金融帳戶予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並幫助犯罪集團掩飾、隱匿贓款金流,除助長犯罪歪風、增加司法單位追緝犯罪之困難,亦造成謝正堂等5人金錢損失、破壞社會信賴,且謝正堂等5人受騙匯入之款項,經犯罪集團提領後,即更難追查其去向,加深告訴人向施用詐術者求償之困難,復考量謝正堂等5人遭詐騙而匯入本案帳戶之總金額等犯罪情節,被告所為應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然迄未賠償謝正堂等5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暨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因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四、被告因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而獲利6,000元一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見偵緝卷第16、36頁),故該6,000元自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復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至謝正堂等5人遭詐騙而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884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85號被告葉福川(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福川得預見詐欺集團常經由取得他人金融帳戶遂行詐欺犯行,藉此取得、掩飾及隱匿詐欺贓款,竟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之洗錢犯意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某日,在高雄市鳳山區工協市場,將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信忠」之成年人,供該員所屬之成年犯罪集團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某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佯稱附表所示之內容,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至郵局帳戶。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匯款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謝正堂、羅冠杰、吳沛諺、朱冠宇、林沛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葉福川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謝正堂、羅冠杰、吳沛諺、朱冠宇、林沛玲(下稱告訴人謝正堂等5人)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並有告訴人謝正堂等5人提供之匯款明細及對話紀錄、被告郵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在卷。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3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及幫助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檢察官林俊傑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謝正堂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9日16時許起,以RO仙境傳說手遊、通訊軟體line暱稱「 黃小蕾 」與謝正堂聊天,並稱:要與謝正堂交易遊戲帳號,並要求匯款至平台云云,致謝正堂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9日19時09分許1萬8,001元被告之郵局帳戶2羅冠杰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間某日,以遊戲軟體、通訊軟體line與羅冠杰聊天,並稱:要與羅冠杰於9891平台交易遊戲帳號云云,致羅冠杰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9日18時17分許1萬4,000元同上3吳沛諺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9日16時許,以RO仙境傳說手遊、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小蕾」與吳沛諺聊天,並稱:要與吳沛諺於9891國際網路遊戲交易平台進行遊戲帳號云云,致吳沛諺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9日18時19分許1萬元同上4朱冠宇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9日16時許,在臉書張貼購買遊戲帳號之不實訊息,朱冠宇瀏覽後,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happy世界」聯繫,該人並稱:要與朱冠宇於GD遊戲買賣網站進行交易云云,致朱冠宇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9日19時21分許3萬6,000元同上5林沛玲詐騙集團於111年8月10日,在旋轉拍賣網站張貼販售iphone13promax256G手機之不實訊息,林沛玲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宜」聯繫,該人並稱:要林沛玲先匯款拍匯款單才會寄貨云云,致林沛玲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8日15時23分許1萬6,000元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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