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丙○○被告兼右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兼右法定代理人丁○○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上訴字第二五八二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泉
法官蔡名曜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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