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小字第4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蔣繼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陸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0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0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8月16日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
新臺幣66,519元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
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及客戶消費明細表等資
料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