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7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茂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茂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茂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文號:102年9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楊茂樹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6年度嘉簡字第78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44號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月、1月又15日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9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1月又15日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15號就⑴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⑵其餘被訴販賣第一級部分判決無罪,無罪部分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訴字第324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各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90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又受刑人入監服刑執行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9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9月12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7月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
2年9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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