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5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進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1664、1712、1765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2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拾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壹陸公克,含包裝袋叁拾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扣之海洛因殘渣袋32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0.16公克,驗餘淨重0.16公克,空包裝總重6.61公克)成分,核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轉讓、施用之第一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丁進章前因轉讓及販賣第一級海洛因毒品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5年6月後,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轉讓部分,被告先於民國101年11月7日具狀撤回上訴後確定。販賣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70號判決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臺上字第77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前揭判決書、撤回上訴聲請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32個,係經警持本院10
1年聲搜字第244號搜索票,在被告位於雲林縣○○鄉○○村○○路○○號之16住處執行搜索而扣得,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均檢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6公克,空包裝總重6.61公克),惟因與被告該案犯罪事實無涉,故均未於判決內諭知沒收銷燬等情,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1年4月2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稽(見警卷第32-35頁;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20號卷㈠第52頁)、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20號判決書(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20號卷㈡第64頁反面)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2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用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2只,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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