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業昌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689號、第22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業昌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柯業昌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予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犯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梁股 法官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訊問被告後,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37號裁定羈押被告,有該案押票在卷可稽,是被告既為另案羈押,應認本件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之羈押自另案開始執行羈押之日(即113年6月28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