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5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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