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許永忠 被告 楊勝茗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潘韋廷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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