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48號聲請人 張侑利 相對人 張慧錚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