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凌浩賓選任辯護人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許育齊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凌浩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凌浩賓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於112年8月15日向被告之住所送達,並由被告本人親收,被告嗣在同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