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98號聲請人 林易韋 上列聲請人林易韋因與相對人 楊富榮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易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4紙原本各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到院(因聲請人原以23張本票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經該院以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之本票非其管轄為由,裁定移送本院,故系爭4張本票之標的金額不得合併計算,應就受移送之本票,另行徵收聲請費用)。(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楊富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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