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減刑條件,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依同條例第3條之規定雖不得減刑,惟如附表編號所示之2罪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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