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兼 梁莉莉 之承受訴訟人丙○○原告即梁莉莉之承受訴訟人丁○○被告甲○○
中和市公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訴字第5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於民國96年9月17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梁莉莉於97年10月12日死亡,經其配偶即原告丙○○、順位繼承人即其母丁○○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吳祚丞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