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投交簡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投交簡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銘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三行關於「 林原德 」之記載應更正為「徐銘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三行關於被告姓名誤載為「林原德」,應更正為「徐銘聰」,茲依前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