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9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冠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境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蘇泂 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LA0000000、LA0000000、LA0000000、LA0000000、LA0000000、LA0000000、LA0000000共計七張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具狀陳報支票票號LA0000000及LA0000000之支票影本。
三、聲請人於聲請狀第三頁載明相對人已清償183萬4000元,其已清償之金額應不列入1,730萬元,請具狀更正訴訟標的金額。
四、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請聲請人重新陳報欲請求之本金。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