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3號抗告人 陳湧貿 相對人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理人 黃州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拍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67條、第873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再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審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08年8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簽訂借據所負在兩造間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65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8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依法登記在案。嗣抗告人於108年9月10日向相對人借款1,380萬元,借款期限至128年9月10日,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詎抗告人自112年3月10日起即未按期清償,尚欠相對人本金1,237萬4,34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又抗告人雖於110年10月7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第三人即寓貿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業於113年5月30日以申請書向相對人提出協調還款之意願,懇請本院暫緩執行拍賣抵押物,再給予相當時間讓伊與相對人協商,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並聲明:(一)原裁定廢棄。(二)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
四、經查,相對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授信約定書、放款戶交易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又系爭不動產雖於110年10月7日信託登記予寓貿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惟揆諸上揭一、之說明,相對人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原裁定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書證為形式上審查,認相對人主張系爭土地設定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即無不合。至抗告人抗告意旨所陳,涉及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非原裁定及抗告法院所能審查之事實,抗告人如就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宜另提起訴訟救濟,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又相對人聲請本院裁定拍賣抵押物,僅為聲請強制執行前取得執行名義之非訟行為,尚未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故無延緩執行之問題,應於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抗告人另循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亦非抗告程序得以准駁之事項,故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張鼎正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如再為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表: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東縣臺東市岩灣198-4131.26全部附表(建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範圍備考主建物層次及面積①主建物層次及面積②主建物層次及面積③主建物層次及面積④主建物層次及面積⑤主建物層次及面積⑥主建物層次及面積⑦主建物層次及面積⑧主建物層次及面積⑨騎樓面積⑩其它層次及面積⑪合計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面積面積單位001449國泰街138號岩灣段198-4地號土地RC造、4層一層71.46二層74.63三層74.63四層74.63突出物22.84318.19二層陽台、三層陽台、四層陽台均為4.03平方公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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