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35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晨恩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11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被告嗣後具狀撤回上訴,但未簽名,現尚在通知補正中),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曾鈴媖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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