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乙○○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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