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附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交附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
段五被告乙○○
八欣緻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俊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桃交簡字第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法官蔡和憲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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