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8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3年某月起至94年8月間│94年2月初某日至94年9月26日│94年7月9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94││案├───┼─────────────┼─────────────┼─────────────┤│年│字│毒偵│毒偵│毒偵││號├───┼─────────────┼─────────────┼─────────────┤│度│號│2314、10111、2067│2314、10111、2067│2314、10111、2067│├───┼───┼─────────────┼─────────────┼─────────────┤││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年│94│94│94│││案├─┼─────────────┼─────────────┼─────────────┤│後││字│訴│訴│訴│││號├─┼─────────────┼─────────────┼─────────────┤│事││號│855│855│855││├─┼─┼─────────────┼─────────────┼─────────────┤│實│判│年│95│95│95│││決├─┼─────────────┼─────────────┼─────────────┤│審│日│月│2│2│2│││期├─┼─────────────┼─────────────┼─────────────┤│││日│9│9│9│├───┼─┴─┼─────────────┼─────────────┼─────────────┤││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94│94│94││確│案├─┼─────────────┼─────────────┼─────────────┤│││字│訴│訴│訴││定│號├─┼─────────────┼─────────────┼─────────────┤│││號│855│855│855││日├─┼─┼─────────────┼─────────────┼─────────────┤││確│年│95│95│95││期│定├─┼─────────────┼─────────────┼─────────────┤││日│月│2│2│2│││期├─┼─────────────┼─────────────┼─────────────┤│││日│24│24│24│├───┴─┴─┼─────────────┼─────────────┼─────────────┤│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減刑條件│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不予減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士林地檢95年度執字第853號│士林地檢95年度執字第853號│士林地檢95年度執字第8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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