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執字第4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執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執字第45號聲請人甲○○○即債權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縣林園鄉公所間因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查本件係執行非財產案件,其執行費用為新台幣三千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第二庭法官許麗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李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