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429號債權人站前八五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南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鉅宇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謝南陽」之簽名或蓋章。
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