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字第218號抗告人 黃靈寺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顧大維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本院104年度竹簡字第21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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