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0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貞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325元(計算式:13,825元-3,500元=10,325元),應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