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30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0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貞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325元(計算式:13,825元-3,500元=10,325元),應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