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30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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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被 告 陳育祥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30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7月21日上午9時32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8日
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8月15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信
用卡,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月25日
前向原告清償,清償方法則得繳交每月帳單上之最低應繳金
額以上或全額償還所消費之帳款,逾期清償則按年息19.99
%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至100年2月10日止共積欠新臺幣(
下同)219,888元未償還等情,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轉催收,呆帳戶資料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等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雅琪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
合計2,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