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貨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八二號
原告同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貨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