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三?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聲請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一二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普通庭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於犯罪事實欄前加載「甲○○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自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入監執行,嗣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七年七月四日假釋期滿未被撤銷而執行完畢」。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外,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自白不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被告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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