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203號聲請人 楊秀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生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向本院繳納。
二、提出聲請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相對人民國105年5月
5日股東名簿,僅能證明聲請人於民國105年間有相對人股份之事實,尚無法證明繼續1年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3%之事實)。
三、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四、提出本件聲請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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