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405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西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吳西妮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吳西妮已於95年6月29日出境,經戶政機關於97年7月23日為遷出登記,自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此有本院職權調閱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吳西妮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