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22號聲請人 鍾家麟 代理人 吳燕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8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4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0000000-0│1│1,000│├──┼──────────┼──────────┼──┼───┤│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0000000-0│1│1,000│├──┼──────────┼──────────┼──┼───┤│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0000000-0│1│1,000│├──┼──────────┼──────────┼──┼───┤│0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0000000-0│1│1,000│├──┼──────────┼──────────┼──┼───┤│0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X-0000000-0│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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