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債權人明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學成 債務人台灣日岑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耀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貳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8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請求票面金額86,500元之之支票部份,因其發票日為民國106年8月5日尚未屆至,故債權人以未合法提示之支票,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6年5月5日│297,190元│106年5月5日│AC0000000│├──┼────────────┼───────────┼───────────┼───────────┤│002│106年6月5日│124,040元│106年6月5日│AC0000000│└──┴────────────┴───────────┴───────────┴───────────┘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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