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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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689號債權人 姚一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輝映建設有限公司、 陳建宗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輝映建設有限公司業已廢止,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債務人輝映建設有限公司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提出債務人陳建宗最新戶籍謄本、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貳佰萬元之票據影本(影印清晰)、提出全部票據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影印清晰),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仍未查報輝映建設有限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提出查詢函文及全部票據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