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茆騰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茆騰允涉嫌未經許可運輸刀械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80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刀械1把,經鑑驗刀刃長約66公分,刀柄長約29公分,厚0.86公釐,單刃開鋒,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鑑驗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3月1日桃警保字第1070012782號函所附刀械鑑驗工作小組工作紀錄表及鑑驗相片在卷可稽,顯見扣案之武士刀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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