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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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皇圖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5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於蘇皇圖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係為保障被告於正當程序下受審之利益,使其可依自由意思行使防禦權而設。
二、查本件被告蘇皇圖被訴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惟其因罹3條血管冠心併心導管術後,心臟衰竭合併重度左心室功能不良,糖尿病合併慢性腎病變,目前仍有中度至重度之運動性呼吸困難等症狀,屬於猝死之高風險病患,不適合出庭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7年
1月19日中監衛字第10700007180號、107年11月15日中監衛字第10700265670號函各1紙在卷可參(見訴字卷第84、
138頁),是被告顯因疾病,致其身體狀況不能到庭接受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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