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和解筆錄原告 楊陳踐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就本院95年交易字第230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刑十一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漢強法院書記官曾千庭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告楊陳踐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自95年7月1日起按月於每月一日給付新臺幣八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5年交易字字第230號甲○○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楊陳踐被告甲○○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一庭
書記官曾千庭法官林漢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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