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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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7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6002824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4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