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10號原告良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賀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被告正皇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 律師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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