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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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翁進財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6年2月21日105年度訴字第5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進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翁進財(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85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06年3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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