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60號附民原告 曾森 附民被告 林賢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李俊彬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