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倪佳成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倪佳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1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7581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8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孫玉文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