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桔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4017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 吳佳穎 告訴被告謝桔鋒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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