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53號聲請人 林學溢 即益和電訊企業社代理人 林高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8月12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8年8月10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08年8月12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慧慧┌──────────────────────────────────────────────────────┐│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威策電腦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108年1月31日│77,700元│BG0三六二三八│益和││1│ 司黃士溢 │正分行│││一│電訊││││││││企業││││││││社│└─┴─────────┴─────────┴───────────┴────────┴────────┴──┘